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(zai)的主要問題(ti)如下:
1.租(zu)賃前雙方調(diao)研深度不(bu)夠,從(cong)而(er)造成(cheng)決策(ce)失誤。
如(ru)事前認為租賃設備比較合算,而(er)實際(ji)施工中由于某些原(yuan)因(yin)致使租賃時間延長或工作(zuo)量增加,導致租賃費用(yong)大(da)增;
由于對(dui)施工(gong)機(ji)械(xie)性能(neng)不了(le)解,從而(er)使租賃設備(bei)形(xing)成大馬拉小車而(er)增加(jia)了(le)費(fei)用。
2.目前尚無(wu)設備租(zu)賃(lin)標準化格式合(he)同文本,造成(cheng)租(zu)賃(lin)合(he)同不嚴密,履行(xing)中(zhong)發生糾(jiu)紛。
雙方在簽訂(ding)合同時,由于對大型機(ji)械使(shi)用風險(xian)意識不強,合同缺(que)乏準確性、嚴(yan)密性,對設備(bei)返還狀況和完整性沒有嚴(yan)格的界(jie)定。
3. 設備(bei)操(cao)作人員隨機(ji)而(er)來(lai),但機(ji)械(xie)日(ri)常(chang)維(wei)修由誰負(fu)責在(zai)合同中未說(shuo)清楚,造成設備(bei)在(zai)現(xian)場管(guan)理不善,使設備(bei)租、管(guan)、用脫節。
租(zu)(zu)賃設備(bei)進入(ru)施工現(xian)場后,承租(zu)(zu)方(fang)對設備(bei)的使用(yong)管(guan)理不善,施工方(fang)案不完(wan)善和未(wei)制定租(zu)(zu)賃設備(bei)現(xian)場管(guan)理辦法,致使設備(bei)閑(xian)置,降(jiang)低使用(yong)效率(lv)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(jin)要選擇好租賃公司,還(huan)不可對合同馬虎。否(fou)則后期出現(xian)問題將是一個很(hen)大(da)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