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(shuang)方(fang)調研深度(du)不夠,從而造(zao)成決策(ce)失(shi)誤。
如(ru)事前認為租(zu)(zu)賃設備比較合算,而(er)實際施工中由于某些原因(yin)致使租(zu)(zu)賃時間延長或工作(zuo)量增(zeng)加,導致租(zu)(zu)賃費用大增(zeng);
由于對施工機械性(xing)能不了解,從而使(shi)租(zu)賃設備(bei)形成大馬(ma)拉小車而增加了費用(yong)。
2.目前尚(shang)無設備租(zu)賃標準化(hua)格式(shi)合同(tong)文本,造成租(zu)賃合同(tong)不嚴密(mi),履行中發生糾(jiu)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(he)同(tong)(tong)時,由(you)于對大型機械(xie)使用風險(xian)意識不強,合(he)同(tong)(tong)缺乏準確性(xing)、嚴密性(xing),對設備返還狀況(kuang)和完整性(xing)沒有嚴格的界(jie)定。
3. 設備(bei)操作人員隨機(ji)而(er)來(lai),但機(ji)械日(ri)常維修(xiu)由誰負(fu)責在合同中未(wei)說清楚,造成設備(bei)在現場(chang)管(guan)理不(bu)善,使設備(bei)租(zu)、管(guan)、用脫節。
租賃設備(bei)進(jin)入施工現(xian)(xian)場后,承(cheng)租方對設備(bei)的(de)使用管理不善,施工方案(an)不完善和未制定租賃設備(bei)現(xian)(xian)場管理辦法,致使設備(bei)閑置,降(jiang)低使用效(xiao)率(lv)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(yao)選擇(ze)好(hao)租(zu)賃公司,還不(bu)可對合同馬虎。否則后期出(chu)現問題將是(shi)一個很大(da)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