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在的主要問題如(ru)下:
1.租賃前雙方(fang)調研深(shen)度(du)不(bu)夠,從而(er)造成決策失誤。
如(ru)事前認為租(zu)(zu)賃(lin)設(she)備比較合算,而實際施(shi)工中由于(yu)某些(xie)原因(yin)致(zhi)使租(zu)(zu)賃(lin)時間延(yan)長或工作(zuo)量增(zeng)加,導致(zhi)租(zu)(zu)賃(lin)費(fei)用大增(zeng);
由于對施工機(ji)械性能不了解(jie),從而(er)使租賃設備(bei)形成(cheng)大(da)馬拉小(xiao)車而(er)增加了費用。
2.目前尚無(wu)設備租賃(lin)標準化格式合同(tong)文本,造(zao)成租賃(lin)合同(tong)不嚴(yan)密,履行(xing)中發生糾紛。
雙(shuang)方在(zai)簽訂合同時,由(you)于對大型機(ji)械使用風險意識(shi)不(bu)強,合同缺(que)乏準確性(xing)、嚴密(mi)性(xing),對設備返還狀況和完整性(xing)沒有嚴格的界定。
3. 設(she)(she)備操作(zuo)人(ren)員隨機(ji)而來(lai),但(dan)機(ji)械(xie)日常維修由誰負責(ze)在合(he)同中未說清(qing)楚(chu),造成設(she)(she)備在現場管理不善,使設(she)(she)備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(zu)賃設備(bei)進入(ru)施工(gong)現場(chang)后(hou),承租(zu)方對設備(bei)的使(shi)(shi)用管(guan)理不善,施工(gong)方案(an)不完善和未制定租(zu)賃設備(bei)現場(chang)管(guan)理辦(ban)法,致使(shi)(shi)設備(bei)閑置,降低使(shi)(shi)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(shi),不僅要選擇好租賃公(gong)司,還不可對(dui)合同馬虎。否則后(hou)期出(chu)現問(wen)題將是一個(ge)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