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(cun)在(zai)的(de)主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(fang)調(diao)研(yan)深度不夠(gou),從(cong)而造成決(jue)策失誤。
如(ru)事(shi)前認(ren)為租賃設備比較合算,而實際施工(gong)中(zhong)由于某些原因致使租賃時(shi)間延(yan)長或工(gong)作量增加,導致租賃費用大(da)增;
由于對(dui)施工(gong)機械性能不了(le)解,從而(er)使租(zu)賃設備形(xing)成大(da)馬拉小車而(er)增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前尚無(wu)設備租賃(lin)標(biao)準化(hua)格式合同文本,造成租賃(lin)合同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在簽(qian)訂合(he)同時,由于(yu)對(dui)大型機械使用風(feng)險(xian)意(yi)識不強,合(he)同缺(que)乏準(zhun)確性、嚴(yan)密(mi)性,對(dui)設備返還狀況和(he)完(wan)整性沒有嚴(yan)格的(de)界定。
3. 設備操作(zuo)人員隨機(ji)而來,但機(ji)械日常(chang)維修由誰負責(ze)在合(he)同(tong)中未(wei)說清楚,造成設備在現場管(guan)理不善,使設備租、管(guan)、用脫節(jie)。
租賃設(she)備(bei)進入(ru)施工(gong)現場后(hou),承租方對(dui)設(she)備(bei)的使(shi)用(yong)管理(li)不善,施工(gong)方案不完(wan)善和未制定租賃設(she)備(bei)現場管理(li)辦法,致使(shi)設(she)備(bei)閑置,降(jiang)低使(shi)用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(jin)要(yao)選擇好租賃公司,還不(bu)可對合同馬虎。否則后期出(chu)現問題(ti)將(jiang)是(shi)一個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