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(yao)問題(ti)如下:
1.租賃前雙(shuang)方(fang)調(diao)研(yan)深度不夠,從而(er)造(zao)成決(jue)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賃(lin)(lin)設備比較合(he)算,而實(shi)際施工中由(you)于某些原因致(zhi)使租賃(lin)(lin)時間(jian)延長(chang)或工作(zuo)量增(zeng)加,導致(zhi)租賃(lin)(lin)費用大(da)增(zeng);
由于(yu)對施(shi)工機械(xie)性(xing)能不(bu)了解,從而使(shi)租賃設備形(xing)成(cheng)大(da)馬拉小車而增加(jia)了費(fei)用。
2.目前(qian)尚無設備租賃(lin)標準化格(ge)式(shi)合(he)同文(wen)本,造成租賃(lin)合(he)同不嚴密(mi),履行中(zhong)發生糾紛。
雙方在簽(qian)訂合(he)(he)同(tong)時,由于(yu)對(dui)大型機械(xie)使(shi)用風險意識(shi)不強,合(he)(he)同(tong)缺(que)乏準(zhun)確性(xing)(xing)、嚴密性(xing)(xing),對(dui)設備返還(huan)狀況和完整(zheng)性(xing)(xing)沒有嚴格的界定。
3. 設(she)備操作人員(yuan)隨(sui)機(ji)而來,但機(ji)械日常維修由誰(shui)負責在合同中未說清楚(chu),造成設(she)備在現(xian)場管(guan)理不善,使設(she)備租、管(guan)、用脫節(jie)。
租賃設備進(jin)入施工(gong)現場(chang)后,承租方(fang)對設備的使(shi)用管理(li)不善,施工(gong)方(fang)案不完善和未(wei)制定租賃設備現場(chang)管理(li)辦法(fa),致使(shi)設備閑置,降低使(shi)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(jin)要(yao)選擇好租賃公司,還不(bu)可對合同(tong)馬(ma)虎。否則后(hou)期出現問題將是一(yi)個很(hen)大的麻煩(fan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