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在的主要(yao)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(shuang)方(fang)調研深度不夠,從而(er)造成決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賃(lin)(lin)設備比(bi)較合算,而實(shi)際施(shi)工中由(you)于某些原(yuan)因致使租賃(lin)(lin)時(shi)間延長或工作量增(zeng)加(jia),導致租賃(lin)(lin)費用(yong)大(da)增(zeng);
由于(yu)對施工(gong)機械性能不了解(jie),從而使租賃設備形成大馬拉小車而增(zeng)加(jia)了費(fei)用。
2.目前尚無(wu)設備租賃標準化格式合(he)同(tong)文本,造(zao)成租賃合(he)同(tong)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同時,由(you)于對(dui)大型機(ji)械使用風(feng)險(xian)意識(shi)不強,合同缺乏準確性(xing)、嚴密性(xing),對(dui)設備返還狀(zhuang)況和完(wan)整性(xing)沒有嚴格(ge)的界定。
3. 設(she)備操作人員隨機(ji)而來,但(dan)機(ji)械日常維修由誰負(fu)責在合同中(zhong)未(wei)說清楚(chu),造成設(she)備在現場管理不善,使設(she)備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賃設(she)備進入施工現場后,承(cheng)租方對(dui)設(she)備的(de)使(shi)用管(guan)理(li)(li)不善(shan),施工方案(an)不完善(shan)和(he)未制定租賃設(she)備現場管(guan)理(li)(li)辦法,致使(shi)設(she)備閑(xian)置(zhi),降低(di)使(shi)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選擇(ze)好(hao)租賃(lin)公司,還不(bu)可(ke)對合同(tong)馬(ma)虎。否則后(hou)期出現問題將是一個(ge)很大的麻煩(fan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