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(cun)在的(de)主要問(wen)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(shuang)方調研深(shen)度不夠(gou),從而(er)造成決策失誤(wu)。
如事前認(ren)為租(zu)賃設備比(bi)較合算,而實際施工(gong)中由于某(mou)些原因致(zhi)使租(zu)賃時間延長或工(gong)作(zuo)量增加,導(dao)致(zhi)租(zu)賃費(fei)用大(da)增;
由于對施工機械(xie)性能不(bu)了(le)解,從而使租(zu)賃設備(bei)形成大馬拉小車而增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前(qian)尚無設備租賃標準化格(ge)式合同(tong)文本,造成租賃合同(tong)不嚴密,履(lv)行(xing)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在簽(qian)訂合同時,由(you)于對(dui)大(da)型機械使用(yong)風險意識不強,合同缺乏準確性、嚴(yan)密性,對(dui)設備返還狀(zhuang)況和完整性沒有嚴(yan)格的界定。
3. 設(she)備(bei)(bei)操作人員隨機而來(lai),但機械(xie)日(ri)常維(wei)修由誰負責在(zai)合同中未說清楚,造成設(she)備(bei)(bei)在(zai)現場管理不善,使(shi)設(she)備(bei)(bei)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(zu)(zu)(zu)賃設備(bei)進入施(shi)工(gong)現(xian)場后,承租(zu)(zu)(zu)方(fang)對(dui)設備(bei)的使用(yong)管理(li)不(bu)(bu)善,施(shi)工(gong)方(fang)案(an)不(bu)(bu)完善和未(wei)制定租(zu)(zu)(zu)賃設備(bei)現(xian)場管理(li)辦法,致(zhi)使設備(bei)閑置,降低使用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(shi),不僅要選擇好租賃公司,還不可對合同馬虎。否則后(hou)期出現問(wen)題將是一(yi)個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