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(yao)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深度不夠,從而造成(cheng)決策失(shi)誤。
如事(shi)前(qian)認為(wei)租賃(lin)設備比較合(he)算,而(er)實(shi)際(ji)施(shi)工(gong)中由于(yu)某(mou)些原因(yin)致使(shi)租賃(lin)時間(jian)延長(chang)或工(gong)作量(liang)增加,導致租賃(lin)費用大增;
由于對施(shi)工機械性能(neng)不了解,從(cong)而使租賃(lin)設備(bei)形成大(da)馬拉小車而增加(jia)了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賃標準(zhun)化(hua)格式合同文本,造成租賃合同不嚴密,履行中發(fa)生糾紛(fen)。
雙(shuang)方(fang)在簽訂合(he)(he)同時,由于(yu)對大型機械使用(yong)風險意識不(bu)強,合(he)(he)同缺乏(fa)準確(que)性、嚴(yan)密性,對設備返還狀況(kuang)和(he)完整性沒有嚴(yan)格(ge)的界定。
3. 設備(bei)操(cao)作人(ren)員隨(sui)機(ji)(ji)而來(lai),但機(ji)(ji)械日常維修(xiu)由誰負責在合同中(zhong)未說清楚,造成(cheng)設備(bei)在現(xian)場管(guan)理不善,使設備(bei)租(zu)、管(guan)、用(yong)脫(tuo)節(jie)。
租(zu)賃設備(bei)進入(ru)施(shi)工現(xian)場(chang)后,承(cheng)租(zu)方對(dui)設備(bei)的使用管(guan)理不(bu)善(shan),施(shi)工方案不(bu)完善(shan)和(he)未制定租(zu)賃設備(bei)現(xian)場(chang)管(guan)理辦(ban)法,致(zhi)使設備(bei)閑置(zhi),降(jiang)低使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(jin)要選擇好租賃公司,還不可對合同(tong)馬(ma)虎。否則后期出現(xian)問題將是一個很(hen)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