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在的主要問題如(ru)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深度不夠,從而造成(cheng)決(jue)策(ce)失誤。
如事前(qian)認為(wei)租(zu)賃(lin)設備(bei)比較合算,而實際施工中由于某些原因致(zhi)使租(zu)賃(lin)時(shi)間延長或(huo)工作(zuo)量增(zeng)加(jia),導致(zhi)租(zu)賃(lin)費用大增(zeng);
由(you)于對施工機械性能不了解,從而(er)使租賃設(she)備形(xing)成大馬拉小車而(er)增加了費(fei)用。
2.目(mu)前尚無(wu)設備租賃標(biao)準化(hua)格式合同文本,造成租賃合同不嚴密(mi),履行中發生糾(jiu)紛。
雙(shuang)方在簽訂合同(tong)時,由(you)于對大型機械使用風(feng)險意(yi)識不強,合同(tong)缺乏準確性、嚴(yan)密性,對設備返還狀況和完整性沒有嚴(yan)格的(de)界定。
3. 設備(bei)操(cao)作(zuo)人員隨機而來,但(dan)機械日常維修由誰(shui)負責在(zai)合同中未說清楚,造(zao)成設備(bei)在(zai)現(xian)場(chang)管理不善,使(shi)設備(bei)租(zu)、管、用(yong)脫節。
租賃(lin)設備進入施工(gong)現場后(hou),承(cheng)租方(fang)(fang)對設備的使用管(guan)理不善(shan),施工(gong)方(fang)(fang)案不完善(shan)和未制定租賃(lin)設備現場管(guan)理辦法,致使設備閑置,降低(di)使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(shi),不僅要選(xuan)擇好租賃公司(si),還不可(ke)對(dui)合同馬虎。否則后期(qi)出現問題將是(shi)一個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