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(de)主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(qian)雙方調(diao)研深度(du)不夠(gou),從而造成決策(ce)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(zu)賃(lin)設備比較合(he)算,而實際施工中(zhong)由于(yu)某些原因致使租(zu)賃(lin)時(shi)間(jian)延長或(huo)工作(zuo)量增加,導致租(zu)賃(lin)費用大增;
由于對施工機(ji)械性(xing)能不(bu)了(le)解,從(cong)而(er)使租(zu)賃設備形成大馬拉小車(che)而(er)增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(mu)前尚無設備租賃標準化(hua)格(ge)式合(he)同(tong)文本,造成租賃合(he)同(tong)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在簽(qian)訂合同時(shi),由于對大(da)型機械使用風險意識(shi)不(bu)強(qiang),合同缺乏準確性、嚴(yan)(yan)密(mi)性,對設備返(fan)還狀況(kuang)和完整(zheng)性沒有嚴(yan)(yan)格的界定。
3. 設備(bei)操(cao)作(zuo)人(ren)員隨機而來(lai),但機械(xie)日常維(wei)修由(you)誰負責在合同中未(wei)說清楚(chu),造成設備(bei)在現(xian)場管理不善,使設備(bei)租、管、用脫(tuo)節。
租賃設(she)(she)備(bei)進(jin)入施工現場(chang)后,承租方對設(she)(she)備(bei)的(de)使(shi)用管理不(bu)善(shan),施工方案不(bu)完善(shan)和未(wei)制定租賃設(she)(she)備(bei)現場(chang)管理辦法,致使(shi)設(she)(she)備(bei)閑(xian)置,降低(di)使(shi)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(shi),不(bu)僅要選擇好租賃公司,還不(bu)可對合同馬虎。否則后期出現問題將(jiang)是一個很大(da)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