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(zai)的(de)主(zhu)要問(wen)題如下:
1.租賃(lin)前(qian)雙方(fang)調(diao)研深度不夠,從而(er)造(zao)成決策(ce)失(shi)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賃(lin)(lin)設備比較合算(suan),而(er)實際施工中由于(yu)某些原因致(zhi)使(shi)租賃(lin)(lin)時間延長(chang)或工作量增加,導致(zhi)租賃(lin)(lin)費用大(da)增;
由于(yu)對施工機械性(xing)能不了(le)解(jie),從而(er)使租(zu)賃(lin)設備(bei)形成大馬(ma)拉小車而(er)增加了(le)費(fei)用。
2.目前尚無(wu)設備租賃標準化格式合同文本,造成租賃合同不(bu)嚴(yan)密,履行中(zhong)發(fa)生糾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(he)同時(shi),由于對(dui)大型機(ji)械(xie)使用風險意識不(bu)強,合(he)同缺乏準確性、嚴密性,對(dui)設備返還狀況和(he)完整(zheng)性沒有嚴格的界定。
3. 設(she)備(bei)操作人員隨機(ji)而來,但機(ji)械日常維(wei)修由誰負(fu)責在合同中未(wei)說(shuo)清楚(chu),造成設(she)備(bei)在現場管理不善,使設(she)備(bei)租(zu)、管、用脫節(jie)。
租賃設備進入施工現場后,承(cheng)租方(fang)對(dui)設備的使用管理(li)不(bu)善(shan),施工方(fang)案不(bu)完善(shan)和未制定租賃設備現場管理(li)辦法,致使設備閑置,降低使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(jin)要選擇好租(zu)賃公司,還不(bu)可對合同馬虎(hu)。否則后期出(chu)現問(wen)題將是(shi)一個(ge)很大的麻(ma)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