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在的主要問題如(ru)下(xia):
1.租賃(lin)前雙方(fang)調研深(shen)度不夠,從而造成決策失誤。
如事(shi)前認為租(zu)賃(lin)設備比較合(he)算,而(er)實際施(shi)工中由于某些原因致使租(zu)賃(lin)時(shi)間延長或工作(zuo)量(liang)增加,導致租(zu)賃(lin)費用大增;
由于對施工機械性能(neng)不了(le)解,從而使租賃設備形成大馬(ma)拉小車而增加(jia)了(le)費(fei)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(zu)賃(lin)標準化(hua)格式合同(tong)文本,造(zao)成(cheng)租(zu)賃(lin)合同(tong)不嚴密,履行中發(fa)生糾(jiu)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(he)同(tong)時,由(you)于(yu)對(dui)大型機械(xie)使用風險意識不強(qiang),合(he)同(tong)缺(que)乏準(zhun)確性(xing)、嚴密性(xing),對(dui)設(she)備返還狀況(kuang)和(he)完(wan)整(zheng)性(xing)沒有嚴格的界定。
3. 設備操(cao)作(zuo)人員隨(sui)機(ji)而來,但機(ji)械日常維修由誰負責在(zai)合同中未說清(qing)楚,造成設備在(zai)現場管理(li)不(bu)善,使設備租、管、用(yong)脫節。
租賃設(she)備(bei)進入施工現(xian)場后(hou),承(cheng)租方對設(she)備(bei)的使用(yong)管理不善,施工方案不完善和未(wei)制定租賃設(she)備(bei)現(xian)場管理辦(ban)法,致使設(she)備(bei)閑置,降低(di)使用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(jin)要選(xuan)擇(ze)好租(zu)賃公司,還不(bu)可對合同馬虎。否(fou)則后期(qi)出現(xian)問題將是一(yi)個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