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深度不夠(gou),從(cong)而(er)造(zao)成決策(ce)失誤。
如(ru)事前認為租(zu)賃(lin)設備比較合算,而(er)實(shi)際施工中由于某些原(yuan)因致使租(zu)賃(lin)時(shi)間延長或(huo)工作量(liang)增加,導致租(zu)賃(lin)費(fei)用(yong)大(da)增;
由(you)于對施工機械性能不(bu)了(le)解,從(cong)而(er)(er)使(shi)租(zu)賃設備形成大馬拉小(xiao)車而(er)(er)增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前尚無(wu)設備(bei)租(zu)賃(lin)標準化格式合同文本,造成租(zu)賃(lin)合同不嚴密,履行(xing)中發生(sheng)糾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同時(shi),由(you)于對(dui)大型機械使用風險意識不強,合同缺乏準確性(xing)、嚴(yan)密性(xing),對(dui)設備返還狀況(kuang)和完整(zheng)性(xing)沒有嚴(yan)格的界定。
3. 設(she)備操作人員(yuan)隨(sui)機而來(lai),但(dan)機械日(ri)常維(wei)修由誰負責在(zai)合同(tong)中未說清楚(chu),造成設(she)備在(zai)現(xian)場管理不善,使設(she)備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(zu)賃(lin)設(she)備(bei)進(jin)入施(shi)工現場后(hou),承(cheng)租(zu)方(fang)對設(she)備(bei)的(de)使(shi)用(yong)管理不善,施(shi)工方(fang)案不完善和未制定租(zu)賃(lin)設(she)備(bei)現場管理辦法(fa),致使(shi)設(she)備(bei)閑置,降低(di)使(shi)用(yong)效(xiao)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(shi),不僅要選(xuan)擇好(hao)租(zu)賃公司(si),還(huan)不可對合同馬虎。否(fou)則(ze)后(hou)期出現問(wen)題將是(shi)一個很(hen)大(da)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