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(yao)問題如(ru)下:
1.租賃(lin)前雙方調(diao)研深度不夠(gou),從而(er)造(zao)成(cheng)決(jue)策(ce)失誤。
如事前(qian)認(ren)為(wei)租(zu)賃設(she)備(bei)比較(jiao)合算,而(er)實際(ji)施工中由于某些原(yuan)因致使租(zu)賃時間(jian)延長或(huo)工作量(liang)增(zeng)(zeng)加,導(dao)致租(zu)賃費用大增(zeng)(zeng);
由于對施(shi)工機械(xie)性能不了(le)解,從而(er)使租賃設備(bei)形成大(da)馬拉小車而(er)增(zeng)加了(le)費(fei)用。
2.目前(qian)尚(shang)無(wu)設備租(zu)賃標準化格式合同(tong)文(wen)本,造成(cheng)租(zu)賃合同(tong)不嚴密,履行中發(fa)生糾紛。
雙方在簽訂(ding)合同時,由于對(dui)(dui)大型機械使用風險意識(shi)不強,合同缺乏準確性、嚴密性,對(dui)(dui)設備返還(huan)狀(zhuang)況和(he)完整(zheng)性沒有嚴格(ge)的界定(ding)。
3. 設備(bei)操作人(ren)員隨機而來,但機械日常維(wei)修由誰負(fu)責在合同中未說清楚(chu),造成設備(bei)在現(xian)場管(guan)理不善,使設備(bei)租、管(guan)、用脫節。
租賃設備(bei)進入施工現場(chang)后(hou),承租方對設備(bei)的(de)使用(yong)管理(li)不(bu)善,施工方案不(bu)完善和未制定租賃設備(bei)現場(chang)管理(li)辦法,致使設備(bei)閑置,降低使用(yong)效(xiao)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選(xuan)擇好租賃公司,還不可對合同馬(ma)虎。否則后期(qi)出現問(wen)題將是(shi)一個很(hen)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