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(cun)在的主要(yao)問題(ti)如下:
1.租賃前雙(shuang)方(fang)調研深度不夠,從而(er)造成決策(ce)失誤(wu)。
如(ru)事前認(ren)為租(zu)賃設備(bei)比(bi)較合算(suan),而(er)實(shi)際施工中由于某些原因致使租(zu)賃時間延(yan)長(chang)或工作量增加(jia),導致租(zu)賃費用(yong)大增;
由于對施工機械(xie)性能不了(le)解,從而使租賃設備形成大馬拉(la)小車(che)而增(zeng)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前尚無(wu)設備租(zu)賃標準化格式合同文本,造成租(zu)賃合同不嚴密,履行中發(fa)生糾紛(fen)。
雙方在(zai)簽訂合(he)同(tong)(tong)時,由于對大(da)型機械使用風險(xian)意識不強,合(he)同(tong)(tong)缺乏準確性、嚴密性,對設備返(fan)還狀(zhuang)況和完整性沒有(you)嚴格(ge)的界定。
3. 設備操作人員隨(sui)機而來,但(dan)機械日常維修(xiu)由誰負責在合同中未說清楚,造成設備在現(xian)場管理(li)不(bu)善,使(shi)設備租、管、用(yong)脫節(jie)。
租(zu)賃設(she)備(bei)進(jin)入施工現場后(hou),承租(zu)方(fang)對(dui)設(she)備(bei)的(de)使(shi)(shi)用管(guan)理不(bu)善(shan),施工方(fang)案(an)不(bu)完善(shan)和(he)未(wei)制(zhi)定租(zu)賃設(she)備(bei)現場管(guan)理辦法(fa),致使(shi)(shi)設(she)備(bei)閑置,降低使(shi)(shi)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(yao)選(xuan)擇(ze)好租賃公(gong)司(si),還不(bu)可對合(he)同(tong)馬虎。否則后期出(chu)現問題將是一個(ge)很大的麻煩(fan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