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(qian)雙方調研深度不夠,從(cong)而造成決策失誤(wu)。
如(ru)事(shi)前認為租(zu)賃設(she)備比(bi)較合算,而實際(ji)施工中由(you)于某些原因致使租(zu)賃時(shi)間(jian)延長或工作量(liang)增加(jia),導(dao)致租(zu)賃費用大增;
由于對施工機械性能不了解(jie),從而使租賃設(she)備形成大馬拉(la)小車(che)而增加了費用。
2.目(mu)前尚無設備(bei)租賃標準(zhun)化格式合同文本,造成租賃合同不嚴密,履行中發(fa)生糾紛。
雙(shuang)方(fang)在(zai)簽(qian)訂合同(tong)時,由于(yu)對大型機械(xie)使用風(feng)險意識不強,合同(tong)缺乏準確(que)性、嚴密性,對設備返還狀(zhuang)況和完整性沒有(you)嚴格的(de)界定。
3. 設備(bei)操(cao)作(zuo)人(ren)員隨機而來,但機械日常維(wei)修由(you)誰負責(ze)在(zai)合同中未說清(qing)楚(chu),造成(cheng)設備(bei)在(zai)現(xian)場管理不善(shan),使設備(bei)租、管、用(yong)脫節。
租賃設備進(jin)入施工(gong)現(xian)場(chang)(chang)后(hou),承租方(fang)對設備的使(shi)用管理不(bu)善,施工(gong)方(fang)案不(bu)完(wan)善和(he)未制定(ding)租賃設備現(xian)場(chang)(chang)管理辦法,致(zhi)使(shi)設備閑置(zhi),降(jiang)低(di)使(shi)用效(xiao)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(jin)要選擇好租賃公司(si),還不(bu)可對合同馬虎(hu)。否則后期出現問題將是一個很大(da)的麻煩(fan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