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(diao)研深度不夠,從而造(zao)成決(jue)策失誤。
如(ru)事(shi)前(qian)認(ren)為租(zu)賃(lin)設備比較合算,而(er)實際施工中(zhong)由于某些原因致(zhi)使租(zu)賃(lin)時間延長或工作量(liang)增加,導致(zhi)租(zu)賃(lin)費用大增;
由于對施工機械性能不了解,從而(er)使租賃設備形成大馬(ma)拉小車而(er)增(zeng)加了費用。
2.目前(qian)尚無(wu)設備租(zu)賃(lin)標準(zhun)化格式(shi)合(he)同文本,造成租(zu)賃(lin)合(he)同不嚴密,履行(xing)中發(fa)生糾紛。
雙方在簽訂(ding)合同(tong)時,由于對(dui)大型機械使用風險(xian)意識(shi)不強,合同(tong)缺乏準確(que)性(xing)、嚴(yan)(yan)密性(xing),對(dui)設(she)備(bei)返還狀況(kuang)和(he)完整性(xing)沒有(you)嚴(yan)(yan)格的界定(ding)。
3. 設備(bei)(bei)操作人(ren)員隨機而來,但機械日(ri)常維(wei)修由(you)誰(shui)負責在(zai)合同中未說清楚(chu),造成設備(bei)(bei)在(zai)現(xian)場(chang)管理不善(shan),使設備(bei)(bei)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賃設備(bei)進入施工現(xian)場(chang)后,承(cheng)租方對設備(bei)的使用(yong)管(guan)理不(bu)善(shan),施工方案不(bu)完善(shan)和未(wei)制定(ding)租賃設備(bei)現(xian)場(chang)管(guan)理辦法,致使設備(bei)閑置,降低(di)使用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選擇好租(zu)賃(lin)公司(si),還不(bu)可對(dui)合同(tong)馬虎。否(fou)則后期出(chu)現(xian)問題將是(shi)一(yi)個(ge)很大的麻煩(fan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