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(de)主要問題如下:
1.租(zu)賃前雙方調研深度不夠,從(cong)而(er)造成決策失誤。
如事前(qian)認為租(zu)(zu)賃設備比較合(he)算,而實際施(shi)工中由(you)于某些原因致使租(zu)(zu)賃時間延(yan)長或工作量增(zeng)加,導(dao)致租(zu)(zu)賃費用(yong)大增(zeng);
由于對施工(gong)機械性能(neng)不(bu)了解(jie),從而使租賃(lin)設備形成大馬拉小(xiao)車而增加了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賃標(biao)準化格式合同文本,造成租賃合同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(sheng)糾紛。
雙方在簽(qian)訂合同(tong)時,由(you)于對大型機械(xie)使用風(feng)險(xian)意識(shi)不強,合同(tong)缺乏準確性(xing)、嚴(yan)密(mi)性(xing),對設備返還狀況(kuang)和完整性(xing)沒有嚴(yan)格的界定(ding)。
3. 設(she)備(bei)操作人員(yuan)隨機而來,但機械日常(chang)維修由(you)誰負責在合同(tong)中未(wei)說(shuo)清楚,造成設(she)備(bei)在現場(chang)管(guan)理不善,使設(she)備(bei)租、管(guan)、用(yong)脫(tuo)節。
租賃設備進入施工(gong)(gong)現場后,承(cheng)租方對設備的使(shi)用管理不善(shan),施工(gong)(gong)方案(an)不完善(shan)和未(wei)制定(ding)租賃設備現場管理辦法,致使(shi)設備閑(xian)置,降(jiang)低使(shi)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選擇(ze)好(hao)租賃公司(si),還不(bu)可對合同馬虎。否則后(hou)期出現問(wen)題將是一個很大(da)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