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(zai)的主(zhu)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深度(du)不夠,從而造成決策失誤。
如事(shi)前認為租賃設備比(bi)較合算,而(er)實(shi)際施工中由于(yu)某些原(yuan)因致(zhi)使租賃時間延長(chang)或(huo)工作量(liang)增(zeng)加(jia),導(dao)致(zhi)租賃費(fei)用大增(zeng);
由于對(dui)施工機械(xie)性能不(bu)了解,從而使租賃設備形(xing)成大馬拉小車而增加(jia)了費用。
2.目(mu)前尚無設(she)備租賃(lin)標(biao)準化(hua)格式合(he)同(tong)文(wen)本,造成租賃(lin)合(he)同(tong)不嚴密,履(lv)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同時,由于(yu)對(dui)大型機械使用風險意識不(bu)強,合同缺(que)乏準確(que)性、嚴密性,對(dui)設備返還狀(zhuang)況和完(wan)整性沒有嚴格的界(jie)定。
3. 設備操作人員隨機而來,但機械日常維修由誰負責在合(he)同中未說清(qing)楚,造成(cheng)設備在現場管理不善(shan),使設備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賃設(she)備(bei)進入施工現場(chang)后,承(cheng)租方對設(she)備(bei)的使用(yong)管理不(bu)善,施工方案不(bu)完善和未制定(ding)租賃設(she)備(bei)現場(chang)管理辦(ban)法(fa),致使設(she)備(bei)閑(xian)置(zhi),降低使用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選(xuan)擇好(hao)租(zu)賃公司,還不可對(dui)合同(tong)馬虎。否(fou)則(ze)后(hou)期(qi)出(chu)現問題將是(shi)一個很大的麻(ma)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