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在(zai)的(de)主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(shuang)方調研深度不(bu)夠,從而造成決策失(shi)誤。
如(ru)事前(qian)認為租(zu)(zu)賃設備比較合算,而實際(ji)施工中由(you)于某些原因致(zhi)使租(zu)(zu)賃時間延(yan)長或工作量增(zeng)加(jia),導(dao)致(zhi)租(zu)(zu)賃費用大增(zeng);
由(you)于對(dui)施工機(ji)械性能不(bu)了(le)解,從而使租賃(lin)設備形成大馬拉小車(che)而增(zeng)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前尚(shang)無設備租(zu)(zu)賃(lin)標準化格式(shi)合同(tong)文本,造(zao)成租(zu)(zu)賃(lin)合同(tong)不嚴(yan)密,履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(he)同時,由于(yu)對大型機械使(shi)用風險意識不強,合(he)同缺乏準確性、嚴(yan)密(mi)性,對設備返還狀(zhuang)況(kuang)和(he)完整(zheng)性沒有嚴(yan)格的界定。
3. 設(she)備(bei)操作人(ren)員隨機而(er)來,但機械日常維修由誰負(fu)責在合同中(zhong)未說清楚,造(zao)成設(she)備(bei)在現場(chang)管(guan)理(li)不(bu)善,使(shi)設(she)備(bei)租、管(guan)、用(yong)脫節。
租賃設備進入施工現場后(hou),承租方對(dui)設備的(de)使用管理不善(shan),施工方案不完善(shan)和未制(zhi)定租賃設備現場管理辦(ban)法,致使設備閑(xian)置,降低使用效率(lv)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(yao)選擇好租賃(lin)公司,還不可對合同(tong)馬虎。否則后期出(chu)現問題將是一個(ge)很(hen)大(da)的(de)麻(ma)煩。